日本在明治維新後實行君主立憲制。像英國君憲制理論上首相才是政府的首腦,國王只是象徵。但日本的情況卻是大大不同,天皇的影響力確實很大,戰前日本平民對天皇很狂熱.日本政府的一切決策都是以天皇的名義發佈的!
究竟戰前天皇有沒有實權呢?
如果從明治維新時所頒的明治憲法觀察,天皇確實有極大權力,因此儘管明治維新為日本邁向政治現代化即自由民權提供可能性,然而明治憲法卻是確立了日本君主專制政治制度。在此大前提下,戰前日本的民權運動,及大正時代的政黨政治,只能是失敗告終!
在1880年時,日本自由民權派的開設民選議院、私擬憲法運動進入高潮。在這一運動的壓力下,1882年伊藤博文一行赴歐考察憲法,把主要目標選在德國。在德國受到了德皇威廉和宰相俾斯麥“弱化議會許可權”的諄諄告誡。當看到普魯士因強調君主大權弱化議會,多次取得戰爭勝利而國勢蒸蒸日上的實情,伊藤博文開始放棄了以往只有實行議會制才是國家文明富強的主要原因的看法,堅定了確立君權主義的決心。歸國後伊藤博文率領井上毅、伊東已代治、金子堅太郎開始了秘密的憲法制定工作。1889年1月11日,帝國憲法及相關法律公佈。
《大日本帝國憲法》共七章七十六條。第一章“天皇”共十七條。明確規定“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之”,“天皇神聖不可侵犯”,“天皇為國家元首,總攬統治權”,“天皇由帝國議會協助行使立法權”,“天皇裁可法律,命令其開會、閉會、休會和解散眾議院”,“天皇統帥陸海軍”,“天皇宣戰、講和及締結各種條約”,等等。憲法第三章“帝國議會”有二十二條。規定議會只對天皇起“協贊”作用,而不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議會只能審議通過天皇政府提出的國家預算和法案。議會對於任免文武官員、統帥軍隊,同外國締結條約、宣戰、講和,都不得干預。議會對於天皇命令特別開支的經費無權過問。議會通過的法案,必須經天皇批准才能成為法律。天皇有批准和否決法律的權力。議會的召開,閉幕以及眾議院的解散,只有天皇有權決定。第四章“國務大臣及樞密顧問”二條規定內閣由天皇任命的總理大臣和國務大臣組成,其職責是對天皇起“輔弼”作用,只對天皇負責而不對議會負責。天皇決定官吏制度,任命各級文武官員。全國大小官員都對天皇效忠。樞密院是天皇的諮詢機關。議會通過的決議,必須經樞密審議同意,才能奏請天皇批准施行。根據上述規定,統治日本的國家權力盡歸於天皇一人獨攬,完全是以立憲之名行君主專制之實。
為了確保天皇對軍隊的統帥大權,憲法明確規定由天皇直接統帥軍隊,不准政府和議會干預。輔助天皇統帥軍隊的參謀本部等軍令機關,直接屬於天皇,不受政府管轄。軍令機關首長有“帷幌上奏權”,政府首腦不得與聞。這就是在“天皇大權”名義下的“軍部獨立”體制。總之,按照明治憲法,天皇擁有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外交權、官員任免權、軍隊統帥權、憲法修改權等所有的大權。這部憲法使君權高於一切,天皇淩駕于國會、內閣和法院之上,並直接統帥軍隊。明治憲法確保了軍部和統帥部的獨立,通過國家根本大法使軍國主義體制確立起來。
由此可見,日本的軍國主義體制,早在明治憲法裡確立發展起來的!
伊藤博文,取師德意志鐵血精神,從憲制上確立了日本的專制政治制度。德,日兩國後來的為世界文明帶來的災難,是一個反面教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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